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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医保局发文 完善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价格和

来源:云南皮肤病医院 发布时间:2020-07-08

  2019年8月30日,国家医保局印发《关于完善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》明确,通过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、医保支付政策,支持“互联网+”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、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、改善患者就医体验、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。

  

 

  业界最为关心的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范围:在这一次的《指导意见》中明确,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,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,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,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。

  而属于全新内容的“互联网+”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,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,综合考虑临床价值、价格水平、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,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。

  根据此次《指导意见》的规划,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以省为主,国家、省和市三级管理。是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规范立项原则、项目名称、服务内涵、计价单元、计价说明、编码规则等,指导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。

 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,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。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,申请立项收费的,由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,符合准入条件的,提交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审核决策。

  同时,设立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价格项目,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

  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“互联网+”方式开展、临床路径清晰、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;

  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;

  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;

  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;

  服务应对诊断、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。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、拆分服务内涵、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。

  此外,值得注意的是,此次《指导建议》也明确了,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

  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、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,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;

 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;

  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,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,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、远程查房、医学咨询、教育培训、科研随访、数据处理、医学鉴定、健康咨询、健康管理、便民服务等。

三级专科 医保定点医院

医讯:华西医科大学皮肤科张谊芝教授
7.12-7.13日莅临我院会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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